SDF-2025-0002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为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和经营者(出卖人)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买受人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如为绿色建筑,出卖人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商品房或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行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9.不动产转移登记: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0.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1.分割拆零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售后包租: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4.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15.质量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6.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保险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
1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18.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本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年 月 日,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有】【无】电梯;【是】【否】为装配式建筑;【是】【否】为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等级为 级;交付时为【毛坯房】【全装修房】【 】。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号,不动产单元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证载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5.该商品房可能受到以下噪声影响: ,已(拟)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含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有抵押】【无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该商品房未被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其中,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贷款部分按照实际支付情况,分别退还买受人和贷款金融机构;采用全款支付的房款以及采用贷款方式支付的首付款,应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该商品房附属的配房(地下室、储藏间)、车库(车位)合同有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二)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前款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房屋交付】【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四)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定金制方式付款:买受人先行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不高于房价款的 %),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贷款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主体结构封顶时,即 年 月 日前支付,未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第三期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时支付,未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
3.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4.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个人按揭贷款必须在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发放。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 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
5.其他方式:
。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万分之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解除合同退款方式
出卖人与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主管部门核验网签备案合同撤销情况后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可凭买卖双方签订的解除购房协议出具通知单,监管银行根据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受人指定账户。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品房所属单位工程已取得建设单位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开发项目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取得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
(1)供水:交付时供水配套设施符合供水配建标准,并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接入城市燃气管网,保证燃气供应】【该商品房不开通燃气】, 。
(4)供暖:【交付时供暖系统符合供暖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工程应在首个供热季进行热态调试并合格】【该商品房不集中供热,采取 方式保证取暖】, 。
(5)通信设施: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
(6)有线电视:【配建有线电视设施的,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不提供有线电视设施】, 。
(7)排水:交付时排水配套设施符合排水配建标准,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
(8)道路:交付时该项目内道路设施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 。
以上第(1)、(2)、(3)、(4)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5)、(6)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该项目单位工程和水、电、气、暖配套设施(可按分期开发验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审查意见、合格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4.出卖人已解除其对该商品房及土地抵押,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5.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步按商品房实测面积结清房屋价款。
6.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
(三)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卖人应当提供【纸质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BIM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发票、房屋钥匙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可参照执行)。如出卖人已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出卖人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专营单位提供水、电、气、暖服务合同。
3.出卖人应当提供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库、车位: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应当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养老服务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9.社区组织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10.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年 月 日达到 。
11.公共厕所: 年 月 日达到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库、车位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商品房查验和交付
(一)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签署相关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的前提条件。房屋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先验房、后收房”有关规定,在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前,组织业主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质量查验。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查验该商品房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9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面积测量文件,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屋交付时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房屋交付时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合同单价应保持不变据实结算。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暖、采暖方式;
3. ;
4. ;
5.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鉴定确属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由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出卖人已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或赔偿。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预售合同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
第二十一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应解除该商品房的在建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二)在本合同签署时,买受人要求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卖双方同时签署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书,同步提交网签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预告申请。网签备案 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不动产登记预告申请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对未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提前或同步解除该商品房抵押。
(四)其他约定: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双方约定【同意】【不同意】“交房即办证”。
1.约定“交房即办证”的,出卖人将“交房即办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机关报备。相关部门按需提供集成服务。
2.未约定“交房即办证”,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意愿,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3) 。
3.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贷款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转移及预抵押转现房抵押合并登记事项。
(二)约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配合办理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利息及违约金结算时间:自实际交房约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之次日起,至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止。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行政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约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多次处分违约责任
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售或抵押等处分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将另行出售或抵押房屋等再次处分房屋所获得溢价作为损失赔偿金,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倍(不高于4倍)支付已付房款利息。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从 年 月 日到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物业服务区域为 。
(五)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六)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
3. 。
第二十六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十七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买受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7. 。
第二十八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协商选择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经当事人和解、调解后争议仍无法解决或者未就先行调解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并出具证明。
2.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附属的配房(地下室、储藏间)、车位(车库)合同有关约定
(一)配房
1.基本情况
(1)该配房为 【幢】【座】【 】 单元 号,所在层数为【地上】【地下】 层(附平面图)。
(2)该配房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计价方式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配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配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配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配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该配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配房付款方式及期限:
。
(二)车库(车位)
1.基本情况
(1)该车库(车位)为【地上】【地下】 层,编号 (附平面图)。
(2)该车库(车位)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米× 米)。
2.计价方式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配房价款: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车库(车位)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个计算,该车库(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 计算,该车库(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车库(车位)付款方式及期限:
。
4.配套设施
车库(车位)【安装】【预留】【不预留】/【充电桩】【配套设施】,
。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序号 | 名称 | 用途 | 产权归属 | 备注 |
设施 | ||||
1 | 中小学 |
|
|
|
2 | 幼儿园 |
|
|
|
3 | 会所 |
|
|
|
4 | 社区管理用房 |
|
|
|
5 | 物业服务用房 |
|
|
|
6 | 养老服务设施 |
|
|
|
7 | 地上车位 |
|
|
|
8 | 地下车位 |
|
|
|
...... |
|
|
|
|
设备 | ||||
1 | 电梯 |
|
|
|
2 | 公共空间管道 |
|
|
|
3 | 公共空间窗户 |
|
|
|
4 | 水泵房 |
|
|
|
5 | 配电室 |
|
|
|
...... |
|
|
|
|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幢)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电梯: ;
3.管道: ;
4.窗户: ;
5.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 序号 | 菜单 内容 | 装修材料 | 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 | 备注 |
起居厅 | 1 | 地面 | 瓷砖 |
|
|
大理石 |
|
| |||
木地板 |
|
| |||
...... |
|
| |||
2 | 墙面 | 涂料 |
|
| |
壁纸 |
|
| |||
木饰面 |
|
| |||
软包 |
|
| |||
石材 |
|
| |||
瓷砖 |
|
| |||
...... |
|
| |||
3 | 吊顶 | 石膏板 |
|
| |
...... |
|
| |||
卧室 (书房) | 1 | 地面 | 瓷砖 |
|
|
石材 |
|
| |||
木地板 |
|
| |||
...... |
|
| |||
2 | 墙面 | 涂料 |
|
| |
壁纸 |
|
| |||
木饰面 |
|
| |||
软包 |
|
| |||
...... |
|
| |||
3 | 门 | 木门 |
|
| |
玻璃门 |
|
| |||
...... |
|
| |||
厨房 | 1 | 地面 | 瓷砖 |
|
|
石材 |
|
| |||
...... |
|
| |||
墙面 | 瓷砖 |
|
| ||
石材 |
|
| |||
...... |
|
| |||
吊顶 | 铝合金 |
|
| ||
石膏板 |
|
| |||
...... |
|
| |||
2 | 橱柜 | 洗涤池 |
|
| |
柜门材料 |
|
| |||
台面材料 |
|
| |||
...... |
|
| |||
3 | 厨房 设备 | 油烟机 |
|
| |
燃气灶 |
|
| |||
...... |
|
| |||
4 | 门 | 木门 |
|
| |
玻璃门 |
|
| |||
...... |
|
| |||
卫生间 | 1 | 地面 | 瓷砖 |
|
|
石材 |
|
| |||
...... |
|
| |||
2 | 墙面 | 瓷砖 |
|
| |
石材 |
|
| |||
马赛克 |
|
| |||
...... |
|
| |||
3 | 吊顶 | 铝合金扣板 |
|
| |
防潮石膏板 |
|
| |||
...... |
|
| |||
4 | 淋浴 空间 | 淋浴房 |
|
| |
...... |
|
| |||
5 | 卫浴 | 盥洗盆 |
|
| |
马桶 |
|
| |||
...... |
|
| |||
6 | 门 | 木门 |
|
| |
玻璃门 |
|
| |||
...... |
|
| |||
其他 未尽 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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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纸。
(三)房屋建筑品质标准
1.房屋建筑品质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确定的内容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前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建设条件意见,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
2. 。
3. 。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2022年9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保修期要求执行); 。
3.供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2022年9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保修期要求执行);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2022年9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保修期要求执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非隐蔽部分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2022年9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保修期要求执行); 。
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
6. 。
(二)其他约定。
。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主房、配房、车库等)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