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26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网站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本企业网站向其他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名词解释
1.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备注为“剧毒”,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参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本合同文本中所列目录、名录如遇国家调整更新的,以更新后的为准。
一、对出卖人的提示
(一)出卖人应当具备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二)出卖人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买受人购买相关危险化学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三)出卖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是否持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出卖人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买受人尽到安全提示、说明及资质审查义务。
(五)出卖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防范安全事故。
(六)出卖人不得在本企业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二、对买受人的提示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买受人应当增强对危险化学品交易、使用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应当配合出卖人查验其购买资质。
(二)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本企业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查询、核实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买受人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网站销售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出卖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网站(含APP等)名称和网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编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通过本企业网站向乙方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资质
甲、乙方应当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生产、经营、使用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甲方网站应当具备:
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3.平台(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名称;
4.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甲方应当确保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二)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
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购买危险化学品所必需的文件或证明。
乙方主体信息及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或更新时,乙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甲方,甲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乙方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明细
标的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质量标准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总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率: ,税额: 元)。 |
说明:生产企业产品技术规格更新时,以交易时生产企业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为准。新产品以供方生产企业发布的临时产品技术规格为准。如产品为非一等品/合格品/优等品产品,可以参照产品的批次质量证书上的说明或产品交付时的实际检测指标。 |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甲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三)甲方依照乙方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甲方和乙方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乙方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四)其他要求: 。
第四条 付款
双方以约定价格和最终确认的交货数量进行结算。若发生争议,双方首先结算无争议部分货款。
(一)甲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二)双方约定按第 项执行:
1.一次性支付:□签约时□交货时□其他:
2.分期付款: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作为首付款,余款分 期分别于 支付。
3.赊销:
甲方授予乙方每月赊销额度为 万元,并有权对赊销额度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每月 日全额结清赊销欠款。乙方赊欠金额超出赊销额度后,双方按照 协商处理。
(三)双方约定按第 项执行:
1.汇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为 。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甲方可从乙方预付款中扣收等额资金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将票据无条件退还给乙方。
2.银行转账:按照结算方式载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支付。
3.国内信用证支付:乙方使用 银行开具的 (即期,远期写明具体时间) 日信用证支付货款,甲方办理信用证业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其他: 。
(四)乙方支付的货款高于甲方实际交货数量的应付货款时,可以:
□作为余款使用
□按乙方申请退回
□其他: 。
(五)发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所有/各期货款和相关费用后 日内,甲方开具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包装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的要求,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列的要求一致,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甲方应当妥善包装及保管产品,提供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应运输方式的安全需要,应当防止运输和/或储存过程中发生损坏和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潮湿、雨水、生锈、腐蚀和震动)造成的损坏,确保该产品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
(三)甲方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文件上标记明显的警告;包装箱内应当放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及维护手册。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包装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甲、乙双方共同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包装物予以回收的义务,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
□甲方送货:甲方将产品送至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以产品送至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货人为交付完成。
□乙方自提: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以货物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为交付完成。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送货(提货)承运人具备相应运输资质,不得通过寄递方式送货(提货)。
(二)交货时间:
□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一次性交货完毕。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分 批交货。
(三)交货地点: 。
(四)运输方式: 。
(五)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由 方承担。
(六)涉及库转业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一)甲方送货的,所有权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送至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时起转移给乙方。
(二)乙方自提的,所有权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
(三)因乙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五)甲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验收
(一)验收期限:
□甲方送货: 。
□乙方自提: 。
□其他: 。
(二)数量验收标准:
1.甲、乙双方确认,发货数量和验收数量的计量均以 为准;允差约定为± ‰,超出允差的部分,多退少补。
2.甲、乙双方对交货数量有异议,甲方配送的,应当在卸货前提出;乙方自提的,应当在承运人离开提货点前提出。
3.甲方多交产品的,乙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乙方接受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乙方拒绝接受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多交的部分;甲方对乙方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产品,可以请求乙方代为保管,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质量验收:
1.产品的质量以本合同所约定的为准,甲、乙双方应当:
□共同封存货样备查。
□其他: 。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应当及时对产品包装、规格和重量等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和确认,如认为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配送的,应当在卸货前提出;乙方自提的,须在承运人离开提货点前提出。
3.乙方对产品的质量有异议,由双方将该产品送往 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与封存货样比对,或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
(四)乙方收货后,对产品的名称、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生异议,甲方配送的,应当在卸货前提出;乙方自提的,须在承运人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双方应当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第九条 保险
(一)承运人责任险由 投保。
(二)货物运输保险由 投保。
(三)其他: 。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日期等情况;应当保存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期限不少于1年。甲、乙双方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如果发生任何修改或更新,上述文件应当及时重新发送;在首次供货的情况下,货物在发运之前必须发送上述文件。
(四)甲方应当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不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五)甲方应当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符合行业标准。
(六)甲方保证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七)乙方保证知晓本合同项下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熟悉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方法、程序,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储存、标签、使用、危险处理信息。
(八)乙方保证接触、管理危险化学品人员有相关资质,并在认真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后接触危险化学品。
(九)乙方保证所购产品用于本合同第二条载明的用途。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导致乙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送货的产品,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运输及保管费用。
(三)甲方分批交付产品的,甲方对其中一批产品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就该批产品解除。
甲方不交付其中一批产品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产品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产品解除。
乙方如果就其中一批产品解除,该批产品与其他各批产品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产品解除。
(四)甲方提前或部分交货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接受的,甲方应当承担因提前或部分交货给乙方增加的费用。
(五)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六)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部分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按合同约定由乙方自行提货,但乙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提货的除外。迟延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八)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应行政机关要求甲方终止服务的。
3.一方违反资质审查、保密、健康安全和环保等规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 。
(三)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守约方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或救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一)一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二)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电话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合同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对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或执行部门另行提供确定了新的送达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