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6-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六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以打“×”等方式划去。
3.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当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4.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就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当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信息。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通过信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确认。《接待计划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是否有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有,则列明名称和内容、次数、时间、费用等。
9.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接待计划书》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通过信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协定,但应当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通过信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双方约定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当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当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逾期未向地接社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核对无误),并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地接社收款账户信息: 。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当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未经组团社和旅游者同意,地接社在接待过程中不得增加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因与组团社之间的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当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当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照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为: 。
5.地接社应当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当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均应当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双方均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4.双方均应当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需要,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导游、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2.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3.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当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当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
2.地接社应当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的投诉、仲裁、诉讼等纠纷事宜,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3.向旅游者进行赔偿后,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等造成的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4.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进行赔偿后,地接社应当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确定的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数额。
5.地接社未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或者提供接待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组团社和地接社 ☐是 ☐否 同意旅游者可以选择直接向地接社主张权利。旅游者选择直接向地接社主张权利的,组团社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当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当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5.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取消的,地接社应当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组团社;行程变更的,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地接社退还组团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当以未支付接待费用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 之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组团社逾期超出 日以上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向地接社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当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
4.地接社未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当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当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当就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应当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
9.未经组团社和旅游者同意,地接社在接待过程中增加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地接社应当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
10.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11.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等。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双方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内容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第三方权益的内容,如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提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标明仲裁委员会准确名称)。
2.向 人民法院起诉(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盖章): 地接社(盖章):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