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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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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2026版)

GF-2026-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六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参照使用。

2.出境社使用本合同与旅游者签约前,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出境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出境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

5.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出境社: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 出境旅游 边境旅游 入境旅游 其他旅游业务

出境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出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接社:                                    

地接社地址:                                    

地接社联系人:                                    

地接社联系电话: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或者不需要办理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旅游景区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出境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包括出境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5.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6.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场所。

7.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0.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区景点临时不开放。

13.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4.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出境社对未纳入合同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非应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5.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可以要求出境社在合理范围内协助索赔。

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获得相应的授权。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携带需要申报的物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旅游活动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除外。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在出团前,应当向旅游者如实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我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出境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不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出境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符合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相关要求。

12.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团、拼团。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出境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出境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出境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当由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依据合同性质不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等。

第十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下列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作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为旅游者办理转团,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向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当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的,出境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3.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出境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扣除;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0%扣除;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70%扣除。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出境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出境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的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购同等级别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出境社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出境社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出境社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餐饮、娱乐、康养保健、游览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出境社应当承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赔偿金。

(4)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境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出境社应当办理退货。

以上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按照旅游者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致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出境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出境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时,结束时间                                    时;共         天,住宿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单价: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银行账号                                    

□其他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收款单位应当与出境社名称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应当符合保险管理相关规定):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改变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四条 购物活动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出境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并在合同中列明。

本行程 ☐有 ☐无 购物活动,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购物活动

具体时间

购物场所名称

地址

主要商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说明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本行程 □有 □无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具体时间

项目名称

合同内容

地址

费用(元)

项目时长

其他说明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3.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先行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出境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执行(相关内容见下表)。

解除合同时间(含当日)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备注

30日以上

扣除代办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或无需办理的除外)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9日-15日

5%

14日-7日

20%

6日-4日

50%

3日-1日

60%

行程开始当日

70%

行程中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另行约定如下:(选“否”后填写)

解除合同时间(含当日)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备注

30日以上

扣除代办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或无需办理的除外)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9日-15日      %)(不高于5%)

14日-7日

      %)(不高于20%)

6日-4日

      %)(不高于50%)

3日-1日

      %)(不高于60%)

行程开始当日

      %)(不高于70%)

行程中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相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名(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45:

电子邮箱:                                    

地址:                                    

 

附件1

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团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境证件号 
同行旅游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出境证件号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需注明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有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身体状况)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其他旅游者报名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其他旅游者的授权,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出境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件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照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场所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住宿场所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附件3

《游客安全信息卡》参考式样

 

发布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年份:
2026年
发布编号:
GF-2026-2402
风险提示
合同价款条款
1.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价格形式,考虑风险范围,与价格调整的约定相结合,注意前后一致; 2.明确计量计价结算支付方式,根据合理进度设置付款条件和节点。
应考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风险
1.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对重要条款作专门合理提示。 2.应去除那些面向消费者的可能遭受处罚的条款,如过期不退、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