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
HT33/SF24 3-2024
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
2024-06-24发布 2024-07-01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1.为了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以下统称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省实际,制定《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3.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租赁车辆用途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汽车租赁活动,为推荐性使用。
4.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且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5.当事人经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租赁经营者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6.当事人不得将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或者修改格式条款后的本合同文本,以示范文本名义签订合同。
7.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作为相关证据。
8.本《合同示范文本》附件《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基本信息表》中,“□”后待选内容、空格部位待填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当事人不予约定的空白项,应当划“×”以示不适用。
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省实际,参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详见附件《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属甲方所有,且车辆号牌、行驶证(已注明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检验合格标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证明车辆依法可在道路上行驶的有效证件标志,齐全有效;
(2)车辆属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已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应急报警装置,并根据许可经营区域所在地相关要求安装其他装置或设备,以使得租赁车辆符合当地网约车营运要求;
(6)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附属设施,齐全有效;
(7)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乙方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为网约车经营服务,乙方及其指定驾驶员应当具有许可经营区域网约车从业资格,持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经营区域见附件《基本信息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乙方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基本信息表》。除有法定事由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乙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向甲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的,本合同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终止。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金是指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保险费以及附件《基本信息表》或双方额外约定的其他费用(如保养费、车辆替换费、救援费和服务费等);除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换)电费、通行费、停车费、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使用费、交通违法罚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而产生的保险费等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基本信息表》。
2.租金等费用甲方均不得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乙方代扣。
3.租赁车辆常规保养和法定检验工作及相应费用,在合同附件《基本信息表》中约定。
4.租赁期限内,除有法定或约定事由,本合同约定的租车费用不予变更。
5.乙方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6.甲方在收取租车费用的同时向乙方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7.甲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向变更前合同约定账户支付费用的,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付款义务。
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乙方按照附件《基本信息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照原件供甲方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甲方与乙方按照附件《基本信息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还车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
3.租赁车辆为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的,租赁车辆交接时甲方应告知乙方电池更换情况和已使用时间。
4.还车时,存油少于车辆交付时数量的,乙方需按燃油市价折算费用支付给甲方;出现不影响使用性能的车辆外观划痕、凹陷等损失,且未对划痕、凹陷等损失投保的,双方可现场确认损失金额并由乙方赔偿,双方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的,可由合同约定的维修厂家评估定价。
第六条 履约担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基本信息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ETC欠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相应单据,且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双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均不得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在合同终止乙方还车时,扣除担保范围内乙方应当承担的款项,并保留交通违法和ETC欠费保证金,甲方将保证金余额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和ETC欠费,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担保协议,当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为乙方代为履行义务或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
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有权在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及许可经营区域当地要求的其他装置设备,以使得租赁车辆符合当地网约车营运要求;有权要求乙方开放卫星定位终端实时数据,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若遇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报警,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3.甲方发现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4.甲方在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和设备、行驶证及其他交付乙方的有效证件标志,且乙方提出续约时有权不续约。
5.合同期满乙方逾期七日未归还租赁车辆且未提出续约要求的,甲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6.租赁期间内,甲方在乙方所承租的车辆上发布车身广告、车内广告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和符合要求的证照,并已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经营备案手续。
2.甲方不得指定乙方在特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接业务。
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技术状况良好且性能符合使用标准的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标志原件交付乙方,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4.若许可经营区域当地法规规章要求网约车安装除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外的其他装置设备的,甲方应予以安装以使得租赁车辆符合当地网约车营运要求。
5.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且按乙方要求办理增加的保险事项,增加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并承担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事故的救援费用。
7.甲方负责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维修,若因甲方或车辆本身原因导致车辆故障,无法满足乙方承租经营目的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与原租赁车辆档次和功能用途相当的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相应租金。
8.如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办理法定检验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
9.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且需由乙方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甲方据实收取维修费用,并向乙方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或由乙方直接向车辆维修厂家支付维修费用。
10.对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获得甲方提供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要求甲方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因甲方原因或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进行维修,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获得甲方按合同约定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照原件(供查验)及其他手续资料;乙方名称和地址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在交接取车时应检查租赁车辆是否正常,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应在离场前解决,车况以离场时《车辆交接单》为准。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换)电。
5.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车辆;
(9)故意损坏或使车辆处于明显的危险状态中。
6.应对租赁车辆的机油、刹车油、水箱、轮胎、灯光等作常规检视,发现车辆出现安全技术性能问题及机械故障等,应立即停止行驶,并通知甲方。租赁车辆需要常规保养或维修时,应当送至合同约定的维修厂家保养或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7.保持租赁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及其他装置设备正常运行,且不得私自拆除。乙方对甲方开放卫星定位终端实时数据,以便于甲方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若遇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报警,应配合甲方采取应急措施。
8.应每月将租赁车辆里程表读数告知甲方;如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进行常规保养和法定检验的,乙方应当协助办理。
9.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指定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变更驾驶员的,其驾驶员应当具有许可经营区域网约车从业资格,并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10.不得侵犯甲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11.当乙方不再具备网约车从业资格时,应在知晓失去资格当日告知甲方,并协商提前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
12.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标志,并在合同终止时及时、完好交还。
13.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乙方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处理完毕。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或合同指定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与事故处理
1.甲方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以上)和车辆损失险(按车辆现值投保),并按照经营需求为租赁车辆投保其他险种或增加保险金额,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保险金额见附件《基本信息表》;乙方有权在甲方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并在《基本信息表》种列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并通知甲方,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且保护现场;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理赔手续。租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瞒报或未及时报险,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乙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民事责任,甲方不负连带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甲方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向该第三方追偿,乙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4.甲方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乙方应及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甲方,并在此过程中予以协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应在保险公司赔付后三日内与乙方结清。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在租赁期间出险理赔造成后续保费增加部分的损失(来年购买保险费用与未出险保险费用的差额)由乙方承担;对车辆损失所需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定损或双方认可的维修厂家评估为准),可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甲方不办理保险理赔,并在合同中补充约定。
6.如租赁车辆被盗抢,乙方承担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与保险赔付值之间的差额。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退还乙方租金、保证金、保险垫付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0.02%支付违约金。
3.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乙方已支付租金中尚未履行的部分退还乙方,并按照未履约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甲方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替代车辆,甲方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补足。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故障救援、维修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甲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停驶时间超过三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聘请其他第三方提供维修救援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还租赁车辆的,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时费;租赁车辆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公里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程费。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02%支付违约金;逾期满七日未支付租车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乙方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可凭三甲医院医疗证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和减免相应违约金金额。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承担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因此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逾期超过三十日未支付租车费用的;
(2)提供虚假信息的;
(3)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车辆或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准备实施上述行为的;
(4)利用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未按车辆性能、正常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车辆,致使车辆受到非正常损坏、灭失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车辆原状的;
(7)拆除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及其他装置设备或故意使上述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
(8)不再具备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未在资格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协商提前解除车辆租赁关系的;
(9)故意损坏租赁车辆或使租赁车辆处于危险之中的。
6.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进行租赁车辆常规保养、维修,由此引起的车辆不能正常索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法定检验未通过或未进行法定检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或者未处理交通违章的,乙方应当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或者停驶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9.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的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补办工时费、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等。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宜协商解决,或向有关协会(社会组织)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附件《基本信息表》约定的方式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基本信息表》及《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因本合同中乙方指定的驾驶员原因导致的相关责任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之签订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基本信息表
合同编号:
承租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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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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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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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驾驶人员 | 驾驶证号 | 住所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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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证照手续 | |||||
承租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机动车驾驶证 ☑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其他: | |||||
其他驾驶人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机动车驾驶证 □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其他: | |||||
车辆基本情况及交接 | |||||
车牌号 |
| 车架号 |
| 车辆品牌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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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人数 |
| 车身颜色 |
| 发动机号 (电池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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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类型 |
| 燃料标号 |
| 油箱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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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表读数 |
| 电池更换 | □有□无 | 电池已使用时间 | 年 月 |
车辆运输证号: | |||||
年检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保险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取车地点: 交车方式:□租车点自提 □送车上门 | |||||
还车地点: 还车方式:□租车点自还 □上门取车 | |||||
约定维修保养厂家及地址: | |||||
许可经营区域及租赁期限 | |||||
许可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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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计 。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提前三十日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 ||||
租车费用标准 | |||||
租金标准: 元/□年□月,共计 元(大写) | |||||
超时费标准:逾期还车按照 计算 | 异地还车费: 元 | ||||
超程费标准:每□月□日限行 公里,超出按照 元/公里计算,每月 日向甲方报告里程表读数。 | |||||
常规保养由:□甲方 □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
法定检验工作由:□甲方 □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
租金支付方式 | |||||
□一次性支付,应当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全部租金。 □分期支付,以 □月 □季 □半年 □年为一个支付周期,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 元;每个周期支付租金 元,并在前一个支付周期届满前 日支付下一个周期租金。 | |||||
甲方收款账户(如遇账户信息变更,以甲方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为准):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 |||||
车辆保险 | |||||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出租人已投保保险种类及保额: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车辆损失险,保额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 □盗抢险,保额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额 □车辆自燃损失险,保额 □车身划痕险,保额 □涉水损失险,保额 □不计免赔险,保额 | |||||
承租人要求另行增加保险种类、保额及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保险费用 □车辆损失险,保额 ,保险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 ,保险费用 □盗抢险,保额 ,保险费用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额 ,保险费用 □车辆自燃损失险,保额 ,保险费用 □车身划痕险,保额 ,保险费用 □涉水损失险,保额 ,保险费用 □不计免赔险,保额 ,保险费用 □其他 ,保额 ,保险费用 上述增加的保险费用合计 元,由承租人承担。 | |||||
履约担保方式(选择其一): □保证金担保, 元(大写: 元整),其中交通违法和ETC欠费保证金为 元。出租人退还剩余交通违法和ETC欠费保证金的期限为:自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之日起 日内。 □银行卡预授权担保, 元(大写: 元整),其中交通违法和ETC欠费保证金为 元。出租人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的期限为:自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之日起 日内。 □保证人担保,担保协议另行签订。 | |||||
争议解决办法(选择其一):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合同变更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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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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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出租人执 份,承租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出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承租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