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6-2622
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
(示范文本)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六年六月
使用说明
一、本框架协议供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的节能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甲方),与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乙方,含全部联合体成员单位)订立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时参照使用。框架协议签订后,纳入托管范围的各个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应当与节能服务公司就本单位具体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子项目)单独签订子合同,子合同可参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621),并根据本框架协议已经约定的事项,修改、增补或删减相应条款,也可自行拟定。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也可以统一订立合同、不就子项目单独签订合同,可参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621)自行拟定合同,不使用本框架协议。
二、甲方、乙方在订立框架协议之前应审慎、全面核查对方资质条件,确保双方均具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甲方、乙方在使用本框架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本框架协议全部内容,并可以对本框架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本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相关条款中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可以调整为协议附件。本框架协议“□”的部分供甲方、乙方协商选择,共同约定或选择的,在空格处划“√”;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请保留空格或在空格处划“×”,以示不予选择。
五、本框架协议仅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事项;除水、电、燃气、蒸汽、热力等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发生的运维事项以外,不适用于其他未纳入托管范围的各类系统的运维事项或其他物业事项。
六、本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术语,其定义如下:
(一)合同能源管理: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服务,用能单位以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二)整县(区)能源费用托管:指甲方(节能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和用能单位委托乙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集中供冷、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并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三)能源托管费用:指甲方、用能单位(具体实施托管的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后,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托管款项。既包括按照托管范围内的能源基准和相应能源资源单价测算得出的能源资源费用,也可包括对托管范围内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运维费用。具体范围以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四)能源托管期:指节能服务公司向甲方、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甲方或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期限。
(五)用能单位:指依据本框架协议,纳入能源费用托管范围的公共机构。
(六)乙方新增设备:指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设备财产。
(七)用能单位原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用能单位自有的除乙方新增设备之外的其他所有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
(八)子项目:指在本项目范围内,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各个用能单位或办公区实际情况,分别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各个具体项目。
(九)子合同:依据本框架协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子项目签订的具体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
| 甲方(节能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 | 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电话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含全部联合体成员单位) | 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电话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第1节 订立依据
1.1鉴于 年 月 日,甲方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区)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项目名称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 确定,乙方 (以联合体方式中标的,含联合体全部成员) 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1.2甲乙双方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全面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2节 协议组成部分
2.1下列文件为本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组成本框架协议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框架协议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包括上述协议的附件;
(2)乙方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署的关于本项目约定联合体成员之间责任义务的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5)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6)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7)本框架协议中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廉洁责任书;
(9) ;
(10)构成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2乙方应当依据本框架协议,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并与用能单位签订子合同。
2.3标的。
2.3.1标的名称(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
2.3.2标的数量:为 县(区) 家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其中,党政机关 家,医疗卫生机构 家,教育机构 家,其他 家。用能单位名单为:
(1) 。
(2) 。
……
2.3.3依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双方约定标的质量为:
□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 ,该目标为□预期性目标/□核心履约目标。
□签订子合同的用能单位数量占2.3.2中的用能单位数量比例不低于: ,该目标为□预期性目标/□核心履约目标。
□对乙方实际投资额和持续改进节能设备的要求是: 。
□ 。
……
2.4本项目对托管范围内产生的碳资产、碳排放交易权等额外收益归属的约定为: 。
2.5本项目□要求/□不要求乙方出具履约保函。关于履约保函的具体约定为: 。
第3节 托管期限
3.1本项目能源托管期为 个自然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鉴于3.1约定的能源托管期为 个自然月,本项目乙方与用能单位签订子合同约定的能源托管期最长为 个自然月。
3.3本项目能源托管期的前 个自然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项目筹备期,项目筹备期内,甲方应当督促各用能单位配合乙方开展前期工作;乙方应当与各用能单位制定各个子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分别签署子合同。乙方在筹备期内已签署子合同的,可组织实施相关子项目并按照子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用。筹备期届满后,对于尚未签订子合同的用能单位,乙方不得再与其签订子合同。
第4节 托管内容
4.1乙方与用能单位签订子合同,对各个子项目项下的相关能源费用实行承包制,其承包范围不得超出以下内容:
□电费,具体约定如下: 。
□蒸汽费,具体约定如下: 。
□燃气费,具体约定如下: 。
□水费,具体约定如下: 。
□热力费,具体约定如下: 。
□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的运维费,具体约定如下: 。
□其他,具体约定如下: 。
4.2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包括:
□能源资源智能化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技术服务,具体约定为: 。
□ 。
……
4.3甲方对本项目以及各个子项目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基础性要求如下:
□确保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具体要求为: 。
□ 。
……
第5节 项目实施与运营
5.1双方约定,各个子项目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验收、第三方评估等事项,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为:
(1) 。
(2) 。
……
5.2项目整体验收。
5.2.1项目验收主体、条件和方式为 。
5.2.2验收标准除本框架协议2.3.3约定,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和标准外,还包括:
(1) 。
(2) 。
……
5.2.3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负责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整改期限不超过 个自然月。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
5.3乙方服务人员资质和能力。
5.3.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与乙方在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经甲方通知整改后,仍无法提供具备相同资质条件人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框架协议。
5.3.2乙方保证从事本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应当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5.3.3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在项目实施、运营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5.4资产管理。
5.4.1甲方及用能单位原有设备全部归甲方及用能单位所有。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自然日内,应由甲方、用能单位和乙方三方对原有设备进行现场盘点,共同签字确认原有设备盘点清单。能源托管期内,乙方新增设备归乙方所有,用能单位享有使用权;能源托管期结束且甲方及用能单位付清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后,乙方新增设备归甲方或用能单位所有,在设备所有权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该部分设备正常运行。
5.4.2能源托管期内,乙方应确保新增设备不被抵押、扣押或查封,也不得对外转让或转移,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替换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4.3合同期满且甲方及用能单位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双方应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点造册,乙方将以下项目资产、档案无偿转让给甲方或用能单位:
□项目全部资产。
□各类管理档案、物料、工具、图纸资料等。
□ 。
……
移交上述项目资产、档案的期限约定为: 。
5.4.4乙方应在移交5.4.3的资产、档案的同时,一并移交项目运行资料、知识产权许可等。
5.4.5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借用、占用的管理用房、能源系统相关资料等属于甲方或用能单位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或用能单位。
5.4.6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甲方或用能单位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甲方或用能单位与乙方共同签署托管移交确认书。
5.5能源托管期内,乙方新增设备的质量问题及维保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委托设备生产厂家以及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保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维保及日常性维护等工作的,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第6节 费用计算与支付
6.1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仅为暂估价。
6.1.1各子项目托管费用,依据前期评估确定的能源基准计算,金额和具体约定为 。
各子项目签订子合同后,纳入费用结算范围,未签订子合同的用能单位不纳入费用结算范围。
6.1.2各子项目托管费用调整执行以下规则:
□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301-2024)附件《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调整规则指引》。
□在本框架协议附件中详细列示。
□在各子合同中单独约定。
□其他: 。
6.1.3各子项目托管费用调整必须符合以下调整程序和前提条件:
(1) 。
(2) 。
……
6.1.4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奖惩,具体为:
□依据本框架协议第 条约定的 目标,奖惩方式为: 。
□ 。
……
6.1.5对子合同约定的托管费用计算作出如下限制:
(1) 。
(2) 。
……
6.2托管费用支付方式为:
□各用能单位各自支付费用。
□甲方统一支付各用能单位费用。
□甲方统一支付部分费用,各用能单位支付其余费用。
□其他: 。
6.3费用结算。
6.3.1支付条件的具体约定: 。
6.3.2结算周期和甲方付款时间的约定: 。
6.3.3乙方开具发票的约定: 。
6.3.4本项目□不由乙方代缴水费、电费等能源资源费用/□由乙方代缴水费、电费等能源资源费用/□部分由乙方代缴水费、电费等能源资源费用,具体约定: 。
第7节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有权对乙方履约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7.1.2因正常运行或服务保障需要,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乙方提出包括子项目在内的项目范围、边界条件等方面的合理调整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7.1.3乙方出现严重违约或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接管项目现场及设施,并要求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钥匙、软件账号密码及运维手册等。
7.1.4根据项目方案的约定,组织各个用能单位为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提供本项目节能改造所需要的资料、数据和现场条件,及时迁移清运纳入改造范围的原有设备,并为项目的改造、维护、运营及检测、维修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协助。
7.1.5组织各个用能单位办理需由甲方或用能单位办理的项目所需的:
□政府许可。
□备案。
□审批文件。
□ 。
……
并协助乙方取得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节能改造、运行管理等阶段需自行申请的同类文件。
7.1.6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组织申请可由乙方申请的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税收减免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7.1.7与乙方共同开展或配合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开展节能量测算和评估。
7.1.8根据项目方案约定进行项目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7.1.9如节能设施或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应在获知相应信息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1.10将与项目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告知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7.1.11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使本项目相关人员提高节能意识、增长节能知识、增强节能能力。
7.1.12按照本框架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或组织用能单位向乙方付款。
7.1.13组织用能单位为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现场办公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7.1.14组织用能单位督导物业管理单位配合乙方执行节能降碳运行策略或节能管理办法,纠正物业管理单位能源资源浪费行为。
7.1.15组织用能单位协助乙方做好新增用能设备的统计、确认工作。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有权拒绝甲方或用能单位及其员工、关联方的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超出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并书面记录在案,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额外成本由甲方承担。
7.2.2按照项目方案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本框架协议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改造、运营以及维护。
7.2.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应由甲方及用能单位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备案、审批。
7.2.4协助甲方及用能单位向有关政府机构或组织申请可由甲方申请的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税收减免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7.2.5确保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第三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及用能单位提出的合理施工、管理要求,遵守甲方及用能单位制度规定及合理的现场指挥。
7.2.6对甲方及用能单位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必要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2.7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并在甲方及用能单位合理要求范围内及时提供该记录。
7.2.8在接到甲方及用能单位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后,在 的时间内做出响应,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2.9与甲方及用能单位共同开展或配合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算和评估。
7.2.10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处理数据的,应当落实甲方及其管理部门明确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密码保护和保密等制度要求。
7.2.11配合甲方及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第8节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8.1本框架协议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终止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2在本框架协议期内,出现任何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客观情形,或一方提出变更协议的合理诉求,双方应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对本框架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8.3框架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国家、地方出台新法律、法规、强制性政策、行业监督新规,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征用、行政命令变更等,导致本框架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重新协商。
8.4本框架协议可依照第9节(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
8.5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框架协议。
8.6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 。
(2) 。
……
8.7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 。
(2) 。
……
8.8本框架协议解除后,对于子合同效力的约定:
□已签订的子合同依然有效,具体约定为: 。
□已签订的子合同部分条款有效,具体约定为: 。
□已签订的子合同一并解除,具体约定为: 。
上述约定亦应当在子合同中重申。
8.9本框架协议提前解除时,如乙方已完成或部分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验收,双方约定乙方新增设备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和补偿,以确保托管的能源资源系统正常运行:
(1) 。
(2) 。
……
8.10本框架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框架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义务的履行。
第9节 不可抗力
9.1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不包括项目所在地气温变化或能源结算价格调整的事实。
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9.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
9.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框架协议项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框架协议,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应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全额支付欠付款项止,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除不可抗力、乙方原因外, 违反除10.1约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10.3除不可抗力、甲方或用能单位原因外,乙方未能按照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到2.3.3约定的核心履约目标时,乙方应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除不可抗力、甲方或用能单位原因外,乙方违反除10.3约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义务,给甲方或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 赔偿实际损失。
10.5甲方违约出现8.6的情形时,导致本框架协议解除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
(1) 。
(2) 。
……
10.6乙方违约出现8.7的情形时,导致本框架协议解除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并向 赔偿损失:
(1) 。
(2) 。
……
10.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第11节 送达条款
11.1本框架协议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含传真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凡涉及本框架协议权利义务的所有通知、协议、函件、凭证、法律文书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仅可通过专人递交、邮寄、传真方式进行送达,其他形式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1.2当协议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或联系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协议其他方,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相关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1.3前述送达适用范围包括协议履行、协议终止等非诉阶段和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再审、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诉讼阶段。
第12节 其他
12.1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各方应根据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除本框架协议约定外,协议各方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和目的向协议另一方及其经办人员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资金安排费、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甲方或乙方合作的第三方不得以合作方名义或以提供服务等理由向另一方或其他第三方收受其他费用。任何一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可向 部门举报(举报方式为: )。
12.3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技术及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发生第三方侵权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履行本框架协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由双方约定如下: 。
12.4一方由于签署或履行本框架协议了解、接触或获得的另一方资料、信息、报价等,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公开、报备、披露等职责,或各方依据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政、国有资产、档案等有权机关履职要求,需配合调阅、报送、移交、公示相关资料的,不视为违反保密约定。一方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前,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提前告知另一方。
12.5甲乙双方在本框架协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全过程中,如因业务往来接触、知悉或掌握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信息、资料、文件、数据等内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非法获取、记录、复制、存储、传递、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境内外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国家秘密相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国家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2.6甲乙双方约定□不针对本项目额外购买保险/□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甲乙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12.7本框架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