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6-2619
研学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六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研学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与未成年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及其监护人之间签订研学旅游合同时参照使用。
2.旅行社使用本合同与旅游者签约前,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旅行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中注明适用于境内或者出境研学旅游的条款,应当根据该适用情形适用。
4.本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利义务事项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不能自行决定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5.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6.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
7.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研学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须由旅游者的监护人签名以及旅行社盖章确认)
旅行社: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 □出境旅游 □边境旅游 □入境旅游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接社:
地接社地址:
地接社联系人:
地接社联系电话: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研学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旅游者提供研学服务,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研学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包括:
(1)研学课程费用(包括材料用具费用、手册用书费用、师资费用、开发设计费用、其他研学服务费用);
(2)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或者不需要办理的除外);
(3)交通费;
(4)住宿费;
(5)餐费;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7)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8)导游服务费;
(9)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不包括:
(1)为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区景点临时不开放。
7.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8.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研学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研学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旅行社对未纳入合同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3.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协助索赔。
5.行程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时,组团社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约定旅游者可以直接请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履行本合同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未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研学课程或者提供接待服务、研学课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旅游者选择直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主张权利的,组团社应当予以协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研学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获得相应的授权。
2.涉及出境的,向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研学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研学旅游行程和研学课程,配合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和研学指导人员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6.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携带需要申报的物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7.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8.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10.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旅游活动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研学旅游行程安排和研学课程,不降低服务标准。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除外。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在出团前,应当向旅游者如实告知下列事项:研学课程适合的对象;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我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上述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4.按照合同约定,为研学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或领队。
5.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6.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出境应当中英文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7.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确保安排的研学课程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8.积极协调处理研学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9.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0.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旅行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12.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团、拼团。
13.研学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当由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依据合同性质不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等。
第十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下列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作出约定。
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
境内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境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及其监护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行,也不同意改变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境内研学旅游的,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出境研学旅游的,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
境内研学旅游的,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出境研学旅游的,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3.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经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境内研学旅游的,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出境研学旅游的,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扣除;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0%扣除;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70%扣除。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境内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的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购同等级别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与旅游者出现纠纷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旅行社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致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研学旅游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研学旅游线路名称、时间
线路名称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住宿 夜。
第二十条 研学课程内容和时长
研学旅游行程单须列明研学课程内容和时长、时间、地点,应当安排与研学课程相匹配的师资。
1.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2.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3.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4.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5.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6.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7.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8.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9.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10.课程内容 时长 (小时)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
行程保障费用包括(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勾选、填写):□导游服务费 元/人;□必要的签证/签注/旅游证件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统一安排的旅游景区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元;□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
研学服务费用包括:□材料用具费用;□手册用书费用;□师资费用;□设计开发费用;□其他研学服务费用 。
旅游费用: 元/人,总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转账(银行账号 )□其他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收款单位应当与旅行社名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应当符合保险管理相关规定):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改变线路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如下表:
境内研学旅游
解除合同时间 (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 6日-4日 | 20% | |
| 3日-1日 | 40% | |
| 行程开始当日 | 60% |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出境研学旅游
解除合同时间(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 30日以上 | 扣除代办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 29日-15日 | 5% | |
| 14日-7日 | 20% | |
| 6日-4日 | 50% | |
| 3日-1日 | 60% | |
| 行程开始当日 | 70% |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另行约定如下:(选“否”后填写)
境内研学旅游
解除合同时间 (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 7日以上0%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 6日-4日 | ( %)(不高于20%) | |
| 3日-1日 | ( %)(不高于40%) | |
| 行程开始当日 | ( %)(不高于60%) |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出境研学旅游
解除合同时间(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 30日以上 | 扣除代办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 29日-15日 | ( %)(不高于5%) | |
| 14日-7日 | ( %)(不高于20%) | |
| 6日-4日 | ( %)(不高于50%) | |
| 3日-1日 | ( %)(不高于60%) | |
| 行程开始当日 | ( %)(不高于70%) |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相关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签名(盖章):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名(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45
电子邮箱:
地址:
附件1
研学旅游报名表
研学旅游线路及团号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 国籍 | 出境证件号(选填) | |||||||||||||
| 同行旅游者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国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出境证件号码(选填) | 联系电话 |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有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身体状况)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 ||||||||||||||
其他补充约定: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以下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 ||||||||||||||
| 服务网点名称 | 旅行社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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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研学旅游行程单
团号:
地接社名称及许可证号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具体时间 | 地点 | 行程安排 | 课程地点 | 课程内容 | 课程时长 | 交通安排 | 住宿安排 | 用餐安排 | 备注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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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旅游行程单应当对旅游行程(包括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景区景点名称,自由活动时间等)课程内容(包括课程形式、内容、研学指导人员教育背景等),交通服务(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住宿服务(住宿场所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住宿场所,研学基地/营地名称、地点,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用餐服务(用餐次数、地点、标准)安排及标准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告知旅游者安全注意事项、特殊限制或要求等。请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可另附纸。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旅游者的监护人(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及旅行社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游客安全信息卡》参考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