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5-2617
国家数据局
市场监管总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
使用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据共享共用,促进数据有序流动,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合同文本为推荐性使用的合同范本,仅供数据融合开发各参与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部分供各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共同约定或选择的,在空格处打√;对于各方不作约定或者选择的,应当在空格处打×,以示删除,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买受人权利及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责任。
四、各方应当在交易前审慎全面核查交易主体,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文本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五、本合同文本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六、本合同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名词解释:
(一)原始数据:是指初次产生或源头收集的、未经加工处理的数据。
(二)结果数据:是指为了实现合同交付目的从事数据处理活动,以最终产品服务形式生成的数据。
(三)数据融合开发:是指多主体因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合作活动,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多源的数据汇集、整合等,生成具有应用价值的新型数据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四)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
(五)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一般来说,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用于内部使用的权利。
(六)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特别提示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多方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原始数据向彼此开放共享,用于共同创建数据平台、数据空间、数据池、衍生数据等的行为,如合作创建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专区、行业数据共享利用平台、联盟式共建数据资源池等。
二、合同当事人为数据融合开发活动中提供数据、承担开发管理职责的各方主体。提供数据的合同当事人一般是为了相同目标的多方主体,承担开发管理职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是提供数据中的一方或者多方,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开发管理职责的特定主体。
甲方(融合参与方1):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融合参与方2):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签约主体数量增删)
丙方: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丁方: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融合开发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原始数据描述
原始数据的提供情况如下:
原始数据1名称 | |
数据提供方 | |
数据来源 | |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数据提供时间 | (填写具体日期或者起止日期) |
更新频率 | □实时 □每 更新 □无更新/不适用 |
原始数据2名称 | |
数据提供方 | |
数据来源 | |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数据提供时间 | (填写具体日期或者起止日期) |
更新频率 | □实时 □每 更新 □无更新/不适用 |
原始数据3名称 | |
数据提供方 | |
数据来源 | |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数据提供时间 | (填写具体日期或者起止日期) |
更新频率 | □实时 □每 更新 □无更新/不适用 |
第二条 原始数据质量要求
1.各方承诺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数据(可参照有关标准从数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方面约定数据质量,也可另行在合同附件中说明): 。
2.各方有权利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参与融合开发利用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等质量进行检查、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始数据采取PoC测试等。
3.对于一方反映的包括但不限于接口访问、数据质量等问题,原始数据提供方应在 小时内予以响应。对于影响一方正常使用的故障、质量等问题,其他方应最迟在 小时内完成修复,且合同服务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原始数据的使用限制
1.原始数据的处理目的和使用限制如下:
数据名称 | 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
原始数据1名称 | |
原始数据2名称 | |
…… | |
2.各方对原始数据的使用除需遵守以上限制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处理、交易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
(2)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提供重要数据前,应当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遵循数据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数据使用限制。
第四条 贡献投入与分工
1.对各方分工约定如下:
甲方 | □提供原始数据 □提供算法技术 □提供基础设施 □提供开发资金 □提供知识产权 □其他 | (填写履约时间、可用性等要求) |
乙方 | □提供原始数据 □提供算法技术 □提供基础设施 □提供开发资金 □提供知识产权 □其他 | (填写履约时间、可用性等要求) |
丙方(若有) | □提供原始数据 □提供算法技术 □提供基础设施 □提供开发资金 □提供知识产权 □其他 | (填写履约时间、可用性等要求) |
2.若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未在 日内补正的,推定其投入具有重大问题,该方无权参与后续商业收益与产权分配:
(1)经检测提供原始数据质量完整性低于 或准确性低于 。
(2)经检测其算法性能低于 。
(3)经检测其基础设施可用性低于 。
(4)延迟支付资金超过 个工作日。
第五条 结果数据的取得
1. 方对原始数据融合开发所形成的结果数据包括下列数据:
结果数据1名称 | |
数据内容描述 | |
数据质量要求 | |
结果数据2名称 | |
数据内容描述 | |
数据质量要求 | |
2. 方可以下列第 种方式获取结果数据:
(1)电子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线上传输:
□网盘;
□应用程序接口(API);
□其他云端存储服务: 。
(2)物理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离线交付:
□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
□其他: 。
(3)数据池/数据空间存储
□存储在由 运营的共享数据池/数据空间, 方享有(□下载存储□API调用□特征级查询□受限访问)的获取权限;
第六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于原始数据、结果数据享有的产权情况如下:
数据名称 | 数据性质 | 数据产权的类型 | 甲方的权利范围及限制 |
(当事人填写) | 原始数据 | □数据持有权 | |
□数据使用权 | |
□数据经营权 | |
(当事人填写) | 结果数据 | □数据持有权 | |
□数据使用权 | |
□数据经营权 | |
2.乙方对于原始数据、结果数据享有的产权情况如下:
数据名称 | 数据性质 | 数据产权的类型 | 乙方的权利范围及限制 |
(当事人填写) | 原始数据 | □数据持有权 | |
□数据使用权 | |
□数据经营权 | |
(当事人填写) | 结果数据 | □数据持有权 | |
□数据使用权 | |
□数据经营权 | |
3.如对结果数据进行登记,则□由 方完成登记□各方共同申请完成登记。
4.各方因自身业务使用结果数据产生的与第三方的纠纷,由其自行与第三方解决。
5.未经 方事先书面允许, 方不得将结果数据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提供或允许其使用,但 除外。
第七条 结果数据的成本费用与收益分配
1.成本费用
(1)存储成本:各方约定,存储结果数据产生费用由各方共同/ 方进行支付,存储费用计算方式与具体金额为 。
(2)技术成本:结果数据获取时需要如下技术支持的,由 方提供,所产生的费用由 方按照 标准承担;技术支持要求或参数: 。
(3)成本补偿:经协商, 方应依据各方协议于 日前向 方支付 元补偿费用;或 方向 方提供如下补偿: 。
2.收益分配
(1)收益计算:收益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其中收入包括: ;成本包括: 。
(2)收益分配:通过对外提供、内部使用等方式使用结果数据获得的收益将根据贡献/约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
第八条 数据安全要求
1.各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数据。
2.各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3.本合同项下数据的处理过程涉及跨境传输的,应依照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各方负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1.在本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数据库、信息系统、服务器、算法、模型等)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各方应确保己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各方应尊重他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该他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确保不实施任何侵害该他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一方侵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他方损失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密要求
各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如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相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一方违约后,相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相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各当事人书面一致同意确认,可补充、变更与解除本合同。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结果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权属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2) 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经 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3)其他: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 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结果数据的重大泄露或滥用事件的。
(2) 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经 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各方应当积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方调解。
2.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中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
4.本合同构成各方关于数据融合开发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理解和通信,前述内容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下接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无正文。本合同签署于 (填写具体城市) (填写具体区县)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丙方(如有): (盖章) | 丁方(如有):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