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5—0801
保管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条款,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合同签订生效后,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文本中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保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寄存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保管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管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管物情况
(一)保管物为: 。(详见附件)
(二)保管物 □是 □否 有瑕疵,具体瑕疵为 。
(三)保管物 □是 □否 包含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数量为 。
第二条 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
(一)保管场所: 。
(二)保管方法: 。
(三)保管物 □是 □否 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为: 。
(四)甲方 □是 □否 允许乙方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第三条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条 保管费
(一)保管费计算方式为: ;保管费总额为: 元(大写: ),支付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二)乙方 □是 □否 收取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名称为: ;计算方式为: ;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支付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第五条 保管物交付
甲方向乙方移交保管物,经乙方验收或者封存视为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双方签名(盖章)的《保管凭证》(详见附件)。
第六条 保管物使用
(一)甲方 □是 □否 允许乙方使用保管物。
(二)甲方 □是 □否 允许乙方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七条 保管物领取
(一)保管期限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后,乙方应当将保管物归还甲方。
(二)甲方逾期领取保管物的,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外,还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超过保管期限 日不领取保管物且不支付逾期期间的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经乙方催告或者无法联系的,乙方 □是 □否 可以自行处置保管物并以所得价款抵扣保管费及因甲方逾期领取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即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任何一方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交付保管物时,如保管物存在可能造成保管物自身或者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缺陷,或者根据保管物性质需要采取冷藏、冷冻、防护等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
(二)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保管物后,应当验收或者封存,并向甲方出具保管凭证。
(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因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甲方利益的除外。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也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四)在约定保管期限内,乙方不得请求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
(五)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期内,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 为限。无偿保管的,乙方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逾期领取保管物的,每逾期 日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保管费的,每逾期 日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时,未如实告知乙方保管物的情况或者未对保管物瑕疵、特殊保管措施等可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甲方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如实声明,该物品毁损灭失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一般物品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保管物或者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七)约定保管期限内,乙方要求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除退还相应保管费用外,每提前 日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人返还保管物,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九)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3.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作为本合同履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本合同争议时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
。
附件:保管凭证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保管凭证
| 序号 | 物品名称 | 性质 | 颜色 | 规格 | 型号 | 数量 | 外观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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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交付时间: 保管人: 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