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23-001 合同编号:
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制定,供全省中小学校食堂对外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实际使用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4.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释。
6.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吉林省范围内自公布之日起使用,其使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时止。
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的组成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同文件的条款之间有冲突,文件之间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含乙方承诺函等);
3.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承诺等);
4.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含招标补充文件等)。
二、委托事项
(一)甲方将学校食堂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包含餐饮服务或者餐饮管理;
(二)乙方全权负责食堂的食材采购、加工、供餐、制度建设、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工作;
(三)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所有债权债务。
三、委托经营费用
乙方接受委托经营后,经营费用按照学生、教职工实际就餐费用收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委托经营费用。
餐费包括乙方实施本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采购、加工、供餐等相关费用,以及加工费、服务费、人工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一切与学生、教职工用餐有关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或甲方学生、教职工支付其他费用。
四、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学期末,以校历为准)
服务期内,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或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用餐标准及餐费结算
(一)用餐标准
1.在校教职工用餐标准:
早餐 元(标准 );
午餐 元( 荤 素);
晚餐 元( 荤 素)。
2.在校学生用餐标准:
早餐 元(标准 );
午餐 元( 荤 素);
晚餐 元( 荤 素)。
(二)餐费结算
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1.甲方代收费。依据学生、教职工实际用餐情况按月核算,在就餐当月月底甲乙双方进行核算,在核算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于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将餐费支付到乙方账户;
2.第三方代收费。乙方每月 日前应将签字加盖财务章的学生用餐人数及餐费情况统计表(或者是对账单)提供给甲方,同甲方核算。在核算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通知第三方平台支付。
六、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 万元,期限 年。如超期未提供保函原件,将视为自动放弃。
2.保证金用于以下用途:
(1)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用于第一时间救治师生,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启用履约保证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经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启用履约保证金予以先行赔付;
(3)其他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3.保证金扣除后,不足以抵偿乙方应承担的金额或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5.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违规行为,合同期满后,甲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手续。
七、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
为确保师生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廉洁,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生餐营养指南》《吉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换证工作。
2.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齐备的基础设施及厨房用品提供乙方使用,上述基础设施及厨房用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终止后,双方清点返还。
3.保障食堂经营中必需的水、电、燃气正常供应,但公共供水、供电、燃气设施出现故障除外。
4.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监督检查乙方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营养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抽检大宗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等情况。
5.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作为代表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负责人沟通,提出建议以及改进意见,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
6.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应书面如实记录未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学生及教职工信息,以备发生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时确认责任。
7.学校有重大活动、放假或停水停电等情况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及时调整保障计划。
8.负责食堂建设、修缮。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修缮,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缮费用。
9.因乙方经营原因,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倍罚金。
10.按照规定每学期组织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进行供餐满意度测评。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备食品经营等必要的资质(证照)。
2.负责合同期内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承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费用。在运营期间,须要更新厨房设备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准后,由甲方负责购买。
3.管理运营过程中,维护甲方提供的相关设备、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 日内将该食堂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交还甲方(正常损耗的物品除外)。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食堂实施水、电改造、房屋装修以及结构改造。
5.作为学校食堂卫生、防火、治安等第一责任人,承担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厨房及餐厅内配电箱、开关、插座、灭火器、安全疏散标志、消火栓等安全设施由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不得随意移动,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报告甲方更换,食堂人员应每天对其性能进行检查,以上设备非正常使用损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失窃、火灾等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根据《学生餐营养指南》《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标准,严格把控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和采购程序,严格规范贮存、加工制作、配送、供餐全过程,严把安全关。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提供丰富、均衡的膳食营养。
7.配合学校完成企业资质、人员健康信息、大宗食品原材料品牌价格及来源、带量食谱、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8.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聘任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及与承担工作所适应的体质,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培训。严格落实岗前检查制度,对工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不得带病上岗,并做好记录。
9.自行承担、解决在食堂管理运营过程中与雇工人员所发生的劳动、工伤、意外等纠纷。
10.配合学校完成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任务,乙方自行确定采购农副产品种类。
11.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人员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堂管理档案。
12.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更好的接受甲方监督;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13.按照规定实行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食品留样柜实行上锁管理。
14.应保持学校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干燥,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做好日常卫生打扫工作。
15.加强对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处理,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16.应在餐后及时清除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标识明显,按照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废弃物。
17.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18.对经营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乙方原因导致学生、教职工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负有赔偿责任。
19.需投保与供餐师生人数相匹配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十、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有转包、分包、转委托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经营服务主体与学校之间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未履行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造假的,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它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故的;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的;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10.拒绝接受甲方监督管理,经甲方通知改正后不予改正的;
11.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学生、教职工、学生家长群体性事件的;
12.拒绝保留用餐样品,经甲方警告没有改正的;
13.未经甲方同意,停业、停餐及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
14.其他影响正常委托经营的违约行为。
(三)甲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拒绝或拖延核算餐费,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核算或支付的;
2.甲方拒绝履行提供水、电、气、暖等必要经营条件,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
十一、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交纳履约保障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终止合同的,甲方实施接管工作,过渡接管时间由甲方确定。甲方根据实际损失确定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金额。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在未接到甲方书面同意解除合同前,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3.乙方因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问题,造成师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及就餐者造成损害的,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4.乙方在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中,因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问题被通报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损害学校声誉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的经济责任。
5.合同期满 日内,乙方应将甲方资产及时、完整交还甲方,出现损毁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偿还。
乙方逾期未归还甲方场地、资产,甲方有权采取措施阻止其一切经营活动且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万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发出清退通知 日内,乙方仍不将存放在甲方校内及其受委托经营场地内的所有财物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财物的所有权,该财物均归属甲方所有。
6.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无通知的情况下停水、停电而引起无法正常营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营业。如果乙方擅自停止经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学生、教职工采购餐食的全部费用,并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偿还。
7.如收费方式为甲方代收费,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餐费的,每逾期一日,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 。
十二、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内部保密信息,除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经营期内,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或相关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十五、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份数及生效
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签订地点:
3.合同份数: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教育行政部门 份。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六、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账户:
开户行:
税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账户:
开户行:
税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